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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鼓励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办法(试行)(晋综示发[2017]224号)
发布日期:2017-10-24 16:41 浏览次数:2652 次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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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鼓励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综示发[2017]224号

示范区各部门、园区、派驻机构、有关单位: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鼓励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9月25日示范区管委会第23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10月23日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鼓励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才及团队引进培育扶持办法(试行)》精神,全面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激发人才创造活力,进一步鼓励和吸引优秀归国留学人员及海外高端人才来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创新创业,全力建设区域人才集聚高地,率先引领全省人才事业发展,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山西留学人员创业园是我省唯一的省部共建国家级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留创园),为留学人员在示范区创新创业提供全链条、专业性孵化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

(一)在国外取得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

(二)在国内取得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且具有硕士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同时取得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学习、学术交流一年以上的科学研究人员或在国外知名企业从事项目研发工作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港、澳、台留学的同等条件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企业是指经示范区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的留学人员独资或合资、创办或领办,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示范区内的企业。其中留学人员必须以资本金或技术入股企业,且所占股份比例不低于30%(含30%),留学人员必须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技术带头人,为企业提供项目来源、技术支持和经营管理服务。

第五条 示范区管委会设立“留学人员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纳入示范区财政年度预算,每年度安排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用于鼓励和扶持留学人员来示范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留学人员企业研发资助、办公及研发场地租金补贴以及留创园创新创业环境营造。示范区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集团)于每年12月底之前将本年度留创园办公及研发场地租金汇总并报示范区人力资源部,示范区人力资源部审核后于次年1月底前向示范区财政管理运营部申请补贴资金并拨付至控股集团。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示范区人力资源部负责留创园的日常管理和示范区内留学人员及留学人员企业的服务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留创园的招才引智工作,审核留学人员及留学人员企业资格,办理留学人员企业入园手续,开展留学人员企业年度考核,落实国家、省、市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政策;

(二)独立或委托人才及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留学人员及留学人员企业提供基于“创业苗圃(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全链条的公共平台营造、创业导师辅导、发展战略制定、关键技术支撑、投融资机构对接、市场推广运营、用地需求协调等一系列专业性孵化服务;

(三)组织并辅导留学人员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各类人才、科技计划项目;

(四)组织留学人员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人才和科技展会;

(五)示范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项目要求

第七条 留学人员企业的入园项目应具有高成长性并符合示范区的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及相关环保要求。

第八条 留学人员企业的入园项目应属于以下新兴产业领域:

(一)电子信息及大数据;

(二)装备制造;

(三)新材料;

(四)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

(五)节能环保;

(六)生物医药与食品;

(七)现代煤化工及煤层气;

(八)高技术服务业及其他。

第九条 示范区同时鼓励能够促进山西省文化创意、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兴产业发展的优秀留学人员创业项目入驻留创园。

第四章 入驻流程

第十条 留学人员企业申请入驻留创园,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园申请书;

(二)入园项目商业计划书;

(三)拥有技术的知识产权证明;

(四)留学生须提供学位证书、留学回国证明(驻外使馆开具)或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开具);科学研究人员须提供国内学位证、毕业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以及相关单位派出进修或开展学术交流证明;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国内学位证、毕业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以及在国外企业从事研发工作经历证明;

(五)留学人员教育背景及科研经历简介;

(六)企业营业执照、留学人员股份占企业股份比例有效证明;

(七)企业未来三年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留创园组织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入园企业的留学人员企业资格以及项目技术水平、核心团队能力和市场发展前景进行综合评估后得出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分为优秀、优良、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共五个等级,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不予通过留学人员企业资格审核。评审结论经示范区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入园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入园评审会每年度召开两次,要求企业核心团队的全部成员参加。针对重大项目入园,可采取“一事一议”,适时召开入园评审会。

第十二条 留创园向审核通过的留学人员企业颁发《留学人员企业证书》并签订《留学人员创业园孵化服务协议书》,同时出具《留学人员创业园孵化场地入驻通知单》(其中评审等级为“合格”的不出具此通知单),留学人员企业持以上材料于10个工作日之内与控股集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入驻手续。

第五章 鼓励办法

第十三条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主要负责人、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山西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或国内同等层次人才、具有3年以上项目研发经验并在国内外取得突出成果的博士后、博士及特别优秀的硕士等国内外人才创办或领办的留学人员企业入驻留创园,办公及研发场地支持鼓励办法如下:

(一)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主要负责人、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可享受不大于200平方米办公及研发场地,3年内免收租金。

(二)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可享受不大于150平方米办公及研发场地,3年内免收租金。

(三)山西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或国内同等层次人才可享受不大于100平方米办公及研发场地,3年内免收租金。

(四)具有3年以上项目研发经验并在国内外取得突出成果的博士后、博士及特别优秀的硕士等国内外人才可享受不大于80平方米办公及研发场地1-3年内免收租金(“优秀”等级:3年、“优良”等级:2年、“良好”等级:1年)。

以上留学人员企业的研发资助依照《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才及团队引进培育扶持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 其他经审核通过的留学人员企业,给予10-20万元研发资助支持(“优秀”等级:20万、“优良”等级:15万元、“良好”等级:10万元),并可享受留创园不大于60平方米办公及研发场地1-3年内免收租金(“优秀”等级:3年、“优良”等级:2年、“良好”等级:1年)。第十三条中留学人员企业未依据《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才及团队引进培育扶持办法(试行)》获得研发资助的,依照本条规定的研发资助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新审核通过的留学人员企业,因留创园孵化场地已满,需在示范区内其他孵化器或楼宇租用办公及研发场地的,根据评审结论确定具体补贴面积和补贴期限,参照留创园同期租金价格由“留学人员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按年度给予其相应面积和期限的办公及研发场地租金补贴。

第十六条 对留学人员企业享受免租金办公及研发场地面积达不到实际使用要求的,可提出书面形式申请,留创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协调控股集团予以安排,对超出办公及研发场地最高支持标准的面积按市场价格标准由控股集团收取租金。

第十七条 评审结论为“合格”等级的留学人员企业,留创园向其颁发《留学人员企业证书》,签订《留学人员创业园孵化服务协议书》,可同等享受留创园提供的全链条、专业性孵化服务,但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研发资助和办公及研发场地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 对留学人员企业项目能填补国内技术空白、具广阔市场前景,且留学人员及其创业团队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示范区相关创业投资基金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优先跟进投资。

第十九条 示范区对留学人员随迁的配偶、子女办理落户手续开设“绿色通道”,并对留学人员子女在示范区内公办教育机构入托、入学给予优先安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已审核通过的留学人员企业更改名称或进行企业重组的,应向留创园重新申请审核留学人员企业资格。重新审核通过的留学人员企业,按照不重复原则执行相关鼓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 留创园实行入园企业年度考核制度,严格执行灵活有效的留学人员企业进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二条 留学人员企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留创园将采用书面通知形式取消其入驻留创园资格并由控股集团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使用的办公及研发场地予以清退,同时立即中止其享受的其他相关支持政策:

(一)经查或被举报提供虚假资料,采取欺诈手段取得留学人员企业资格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有第二十条情况之一,自新企业工商注册日起超过60日未重新申请审核留学人员企业资格的;

(四)擅自将办公及研发场地改变用途或转让他人使用的;

(五)自签订孵化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孵化场地闲置累计超过3个月以上的;

(六)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孵化服务协议到期后自愿在留创园继续孵化的留学人员企业,须以书面申请形式报经留创园同意,并续签《留学人员创业园孵化服务协议书》,其所使用办公及研发场地租金将按市场价格标准由控股集团收取;孵化服务协议到期后自愿离开的留学人员企业,将给予其15个工作日的搬离缓冲期。

第二十四条 示范区人力资源部会同示范区财政管理运营部等相关部门对研发资助项目资金的使用以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留学人员及留学人员企业已享受过示范区本办法以外的其他同类可比支持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