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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才及团队引进培育扶持办法(试行) (晋综示发[2017]160号)
发布日期:2017-08-25 00:00 浏览次数:1641 次 来源: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委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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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区各部门、园区、派驻机构、有关单位: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才及团队引进培育扶持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8月16日示范区管委会第20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8月24日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才及团队引进培育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的实施方案》、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把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打造成为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的人才特区,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示范区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设立人才专项资金,由示范区财政扶持资金列支,用于引进和培育示范区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人才及团队。可采取“一人一策”,大力引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亟需的杰出领军人才。

第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人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实施人才计划


第五条 示范区人才计划包括引才引智项目、育才育智项目、金融专家项目、商务精英项目、技能大师项目、创新平台项目,并根据示范区发展需要,适时增加新项目,纳入“示范区人才计划”支持范围。

第六条 引才引智项目

(一)鼓励诺贝尔奖获得者在示范区主持科技攻关、成果转化等重大项目。经评审认定,给予不超过1亿元的项目扶持。

(二)鼓励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及相同层次的国外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曾任职世界500强企业总部或国际知名研发机构的核心技术专家等国内外著名科学家,在示范区主持科技攻关、成果转化等重大项目。经评审认定,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项目扶持。

(三)鼓励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主要负责人、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省“百人计划”入选者等国内外高端人才,在示范区主持科技攻关、成果转化等重大项目。经评审认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项目扶持。

(四)鼓励具有3年以上项目研发经验并在国内外取得突出成果的博士后、博士及特别优秀的硕士等国内外人才在示范区主持科技前沿项目或创业项目。经评审认定,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项目扶持。

(五)上述条款所涉扶持资金,应以合同约定的形式按照项目进展程度予以拨付。

第七条 育才育智项目

(一)高级管理人才奖励。对产值(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企业实现正增长,或者产值超过5亿元、增长率超过20%的企业,对其高级管理人员,经评审,按个人年度薪金缴税留区部分予以奖励。主要负责人按个人年度薪金缴税留区部分的45%予以奖励,其他高级管理人才按个人年度薪金缴税留区部分的35%予以奖励。每家单位最多申报5人(主要负责人1人)。

(二)科技骨干人才奖励。对承担重大技术攻关或产品开发活动且年研发投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机构),其科技骨干人才,经评审,按个人年度薪金缴税留区部分予以奖励。按个人年度薪金缴税留区部分的40%的予以奖励。每家单位最多申报3人。

第八条 金融专家项目

对年纳税 5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其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专业人才,经评审,个人年度薪金100万元以上的,按个人年度薪金缴税留区部分的40%予以奖励;个人年度薪金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按个人年度薪金缴税留区部分的30%予以奖励。每家单位最多申报3人。

第九条 商务精英项目

对年销售(营业)收入 1000万元以上的,提供商务、法律、会计、审计、工程咨询等服务的企业,其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人才,经评审,按个人年度薪金缴税留区部分的40%的予以奖励。每家单位最多申报3人。

第十条 技能大师项目

在产业一线开展技术创新并为示范区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给予奖励。获得“国务院特殊津贴”、“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获得“三晋技术能手”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经示范区推荐,获批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创新平台项目

经示范区推荐,成功申报院士工作站并取得积极成效的,给予50万元的研发补贴;新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取得积极成效的,给予20万元的研发补贴。


第三章  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第十二条 实施引才激励制度。充分调动和发挥市场引才主体作用,鼓励企业、人才中介组织、海外联络站等引进和举荐人才,对引才作用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柔性引进人才。除正式调入外,可采取短期聘用、项目指导、技术入股、合作经营等柔性流动方式引进人才,可不迁户口、不转关系,两地共享,来去自由。对于企业柔性引进人才且年支付薪酬高于5万元的,经评审,一次性给予实际支付薪酬30%的补贴,每个用人单位年补贴总额最高10万元。

第十四条 建立人才保障机制。

(一)开通人才服务“绿色通道”。优先为入区工作的人才提供落户、住房、签证、配偶安置、子女入学、医疗社保等服务。

(二)住房保障。无本市房产的人才,经评审认定,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给予支持。

1. 团购价购房。符合条件的,可以团购价优先购买示范区配套建设的人才住房。

2. 免费租房。符合条件的,可免费租住示范区人才住房,租住期间不得转租。期限不超过2年。

3. 优惠价租房。符合条件的,可以优惠价优先租住示范区人才住房,即按房租基准的80%支付租金。期限不超过2年。

4. 购房补贴。符合条件的,从外地引进并落户示范区的人才,未以团购价购买示范区人才住房的,给予实缴购房金额20%的补贴,最高30万元。

5. 租房补贴。符合条件的,可免费租住示范区人才住房但未能安排入住的,给予实缴月租金80%的补贴,最高2000元/月,期限不超过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人才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资金使用原则及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建立人才评价体系。对引进的人才实行年度考核和跟踪评价,由示范区人事人才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类扶持资金使用和项目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与人才扶持待遇挂钩,对于监督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并追缴其享受的相关扶持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人才、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应符合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长期项目人才应全职到岗工作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境外专业人才每年来区工作应不少于9个月;短期引进人才,双方应签订合作协议且保证每年来区工作时间不少于2个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