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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细则(试行)(晋综示发〔2017〕244号)
发布日期:2017-11-16 00:00 浏览次数:552 次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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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晋综示发〔2017〕244号

示范区各部门、园区、有关单位: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细则(试行)》已经2017年11月8日示范区管委会第26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11月15日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才及团队引进培育扶持办法》,促进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产、学、研结合,培养和引进经济发展所急需的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示范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为保障博士后科研工作开展,结合示范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示范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任务是通过与全国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进行广泛的合作,根据示范区企业实际需求,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示范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接受示范区人才工作领导组管理,并在国家及山西省博士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设立示范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作站办公室”),负责工作站日常管理、协调、指导、检查和服务工作。工作站办公室设在示范区人才引进交流服务中心。

第五条  根据入区企业实际需要,示范区博士后工作站可下设若干企业博士后工作分站(以下简称“企业分站”)。

企业根据选定的研究项目,填报《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经工作站组织有关专家审查,确认该研究项目符合我区博士后的专业方向,批准后即具有设立企业分站的资格。如企业分站在博士后出站后一年内未提出新的研究项目,则该企业分站自行撤销。

第六条  示范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向入区企业推介博士后制度及工作站情况,协助企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审核设立企业分站的资格,指导企业分站的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

(三)执行并督促企业分站实施领导组的决议;

(四)组建博士后工作站专家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核企业申报的研究项目,协助博士后流动站合作导师指导在站博士后工作;

(五)办理博士后进站、出站手续;管理在站博士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在站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以及评估,并备案;

(六)协助企业分站解决博士后工作、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负责博士后生活津贴、科研经费及博士后联合培养管理费等费用的审核、发放和支付工作;

(七)组织并协助在站博士后申请国家、省、市及示范区的相关科研资助基金;

(八)组织参加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的相关业务培训,提升管理服务工作水平;

(九)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解决其他需要研究、协调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  企业分站职责:

(一)协助示范区博士后工作站办公室做好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

(二)为在站博士后科研项目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实验条件和科研经费;

(三)具体协调和解决在站博士后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帮助安排进站博士后及其配偶的工作和其子女入学等问题;

(四)监督《工作协议书》的执行情况,为博士后出站组织评估鉴定。

 

第三章  博士后进站及在站管理

 

第八条  新近(一般为三年内)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者(条件优异者可适当放宽),均可申请进入示范区博士后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九条  工作站招收博士后主要依据企业科研实际需求,且博士后研究方向应符合示范区经济发展产业规划。

第十条  除特殊批准外,博士后工作站一般将与博士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十一条  博士后人选的确定

(一)项目申报。各企业或企业分站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选定研究项目并填报《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由工作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后备案。

(二)博士后人选一般由企业或工作站自行物色,也可请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推荐。

(三)博士后流动站根据研究项目的具体要求,对人选进行资格和学术水平考核后,报工作站会同企业分站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博士即作为该研究项目的博士后候选人。

第十二条  博士后的招收

(一)经审核合格的博士后候选人需向工作站提供如下材料:

1、《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外籍人员);

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已通过答辩可授予博士学位的证明);

4、本学科领域两位专家(其中一位是申请人的博士导师)的推荐信;

5、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及工作站专家学术委员会对申请者的考核意见;

6、如果是留学博士,还应提供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及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推荐信。

(二)工作站与企业分站对博士后候选人进行考核并组织安排体检,择优录取。

(三)工作站将考核、录用意见书面通知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由设站单位将有关材料及工作站的考核录用意见呈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四)工作站组织企业分站、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与博士后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在站期间各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五)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需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博士后进入企业分站后,应由博士后流动站选派相关专业的博士后合作导师作为学术技术指导人,由企业分站选派相关专家作为项目研究指导人,共同组成合作指导小组指导博士后的研究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分站应同时成立科研项目小组,配备年轻技术人员参与项目研究。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时间一般为两年。在站期间,由于课题完成进度等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在站时间的,由本人申请,经企业分站和博士后流动站同意,并报工作站备案后可适当延长。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博士后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企业分站工作期间按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一)博士后应遵守本单位和合作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签订的《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按国家规定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相关待遇。

(二)工作站为博士后建立在站档案。工作站或博士后流动站与企业分站组织有关人员共同对博士后进行阶段工作考核,写出书面考核意见,考核结果记入在站博士后档案。

(三)因病连续请假半年以上者,应终止其研究工作;对于不适宜继续做博士后工作的,工作站应劝其退站,同时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四)博士后在企业分站工作期间,原则上不能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进修。如因研究工作需要,经企业分站同意,报工作站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博士后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交流活动。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告知本人或公告后,应予退站:

(一)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五)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六)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七)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八)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九)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超过规定时间90天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十)其它情况应予以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其户口迁落手续由工作站办公室协助办理。

第十七条  博士后的研究成果,由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和企业分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定。申请专利和科研成果的权益,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有关条款办理。

 

第四章  博士后的科研经费及工资待遇

 

第十八条  工作站按《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的约定为在站博士后提供日常生活补贴和科研经费,并根据相关规定为其申请各级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延迟出站的博士后在延长期所需费用由企业分站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  在站博士后享受企业分站设站单位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签订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并报工作站备案。设站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条  非本地户籍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依据《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才及团队引进培育扶持办法》,享受入住人才用房或发放租房补贴政策。博士后工作期满时应从人才用房中迁出。

第二十一条  工作站办公室协助企业分站和流动站解决博士后本人的户口及随其流动的配偶工作、子女入学等问题。配偶、子女不随博士后流动的,每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探亲休假及其它补贴。博士后出站后如不在示范区工作,其配偶须同时调离。配偶及其子女的有关流动手续可参照国家博士后工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工作按照国家博士后工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博士后在站期间科研成果可作为在站或出站后评聘职称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设立示范区博士后科研工作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专项经费由区财政运营部统一管理,纳入专项资金预算统筹安排,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工作站办公室负责专项经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专项经费主要包括:

(一)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提供的山西省人才引进与开发专项博士后补助经费,补助标准参照《山西省博士后专项补助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补助经费可用于添置或租用必备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网络费、科研成果鉴定费,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会议的差旅费、交通费、会议费、接待费,进出站考核、开题报告会的专家评审费、宣传印刷费等。

(二)示范区财政提供的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 2000元。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招收和管理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示范区财政负担,根据当年在站博士后人数及下年度计划招收人数纳入次年的财政预算。博士后招收和管理产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

1、根据签订的《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支付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联合培养博士后管理费;

2、按月支付在站博士后合作导师专家指导费用;

3、评审及考核博士后产生的专家劳务费用;

4、工作站招收及管理博士后研究人员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五章  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请及使用

 

第二十六条  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博士后在站从事研发工作期间可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博士后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工作站审核并出具意见后报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  工作站每年组织企业分站和在站博士后向省、市科技部门及示范区创新发展部申请重点项目资助经费和科技奖励基金。

第二十八条  科学基金及其他资助金主要用于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和劳务费等费用。工作站办公室负责对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审核和备案。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专项经费及科学基金的管理、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博士后期满出站规定

 

第三十条  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结束时,应提交工作期满研究报告、论文(著作)和研究成果,由工作站、流动站和企业分站联合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评议,提出今后业务发展方向和使用意见。如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入站时签订了《工作协议书》,则应完成《工作协议书》所规定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办理出站,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

3、《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

4、《博士后研究报告》。

工作站及时为完成研究项目并提交相关材料的博士后办理出站手续,并申请博士后主管部门颁发的《博士后证书》。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期满出站,除由协议规定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工作站办公室为出站博士后提供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提前完成科研工作,可向工作站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示范区人才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