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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关于调整山西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相关政策的通知(晋组通字[2016] 86号)
发布日期:2019-02-28 00:00 浏览次数:11007 次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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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组通字[2016]86号

各市委组织部,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高等院校、省管企业党委,各中央驻晋单位党组(党委):

2O09年8月 ,省委印发《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实施意见》《晋办发﹝2009﹞26号》及一系列配套办法,我省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 (以下简称山西省 “百人计划”)以来,引进了一大批高精尖缺的高层次人才,有力地助推了山西经济社会发展。为了更好地适应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大力落实人才强省战略,实现山西振兴崛起,现调整山西省“百人计划”相关政策如下。

一、       引才项目及条件

(一)创业人才项目

1、海外学士以上学位。

2、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或带有成熟的创业项目与计划,拥有的技术成果国内领先,符合我省产业发展需求,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开发潜力。

4、拥有海外创业经验或曾任国际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职务,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5、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董事长或总经理)且为第一大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30%,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名创业人才)。

6、企业成立1年以上、5年以下,其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

(二)高校科研院所创新人才、企业创新人才及外专人才项目

1、高校科研院所创新人才、企业创新人才,应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研发水平和科研成果为同行公认,达到国际一流或国内领先水平;应是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或是在国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担任中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外专人才,应在海外高校、科研机构、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或具有国际公认的职业资格;具有在重要岗位从事5年以上研发或管理工作的经验,工作业绩突出;掌握先进技术、核心技术或拥有发明专利,为所从事科研领域的尖端人才。

2、一般应拥有博士学位。

3、长期项目创新人才年龄不超过55周岁,短期项目创新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外专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需要且身体健康,并能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年龄可再适当放宽。

4、连续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长期项目人才,应全职到岗工作,外专人才每年来晋工作应不少于9个月。短期项目人才,应每年至少回省一次,每年平均工作2个月以上,并经签订协议明确合作目标、王作任务及知识产权的归属。

5、以上项目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

(三)青年人才项目

1、在所从事的科研领域已取得突出的创新性成绩,在本学科国际顶级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或在本学科国际重要期刊上发表高被引论文,或在本学科取得重要的创新性学术发现或专利发明,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为该领域同龄人中的拔尖人才,有成为该领域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发展潜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重要的科学意义和学术价值;文化、艺术创作人才,应获得过本专业国际性权威奖项,且有较高知名度。

2、年龄不超过40周岁。

3、全职来晋 (回省)工作。

4、须拥有博士学位,属文化、艺术创作人才的,一般应有硕士学位。在海外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应当具有3年以上海外工作经历;在国内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应在海外从事相应工作5年以上。

(四)合作建设人才项目

1、已经入选国家 “千人计划”、国家部委引才计划(包括中央企业、部属院校引才计划)和其它省(区、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2、带项目、技术专利、资金与我省企事业单位进行合作并已签订合作协议或已创办企业。

3、连续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长期引进的,应全职到岗工作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短期引进的,双方应签订合作协议且保证每年不少于2个月的来晋工作时间。

以上各类人才,如系科研水平特别高、创新能力特别强,确需破格引进的,经有关专家推荐,可在年龄、职务、学历上有一项破格。

(五)特殊人才项目

引进人才是诺贝尔奖(和平奖除外)获得者,或拥有欧美日澳等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头衔、国家级科学学会会员头衔或曾获得过本门类学科公认世界最高奖的,可不受前述各项目人才申报条件的限制,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经专家评审后由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确定。

三、经费保障

山西省 “百人计划”引进人才经批准后,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合同书》(创业人才除外),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报山西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审定后,由省财政下达相应的一次性工作和生活补助。

(一)创业人才项目:一次性给予工作生活补助200万元。

(二)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包括金融机构、民营企业)创新人才项目;长期引进的,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工作生活补助;短期引进的,一次性给予70万元工作生活补助。人才引进后,用人单位需配套50万元以上的科研资助。

(三)外专人才项目:长期引进的,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工作生活补助;短期引进的,一次性给予80万元工作生活补助。人才引进后,用人单位需配套50万元以上的科研和生产经营资助。

(四)青年人才项目: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工作生活补助,用人单位需配套必要的工作和科研设施。

(五)合作建设人才项目:长期引进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工作生活补助,短期引进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工作生活补助。人才引进进后,用人单位需配套必要的工作和科研设施。

四、选拔和管理

(一)申报单位

具备引才条件,有符合申报条件人选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均可申报山西省 “百人计划”。

(二)申报渠道

申报须经省直相关部门初审:高等院校,经省教育厅申报;省属国有企业,经省国资委申报;驻晋的中央企业,由省直主管或联系部门申报;金融机构,经其相应的监管部门申报,经省文化厅申报。

各市由组织部直接申报。

(三)评审认定

按申报人才的专业类型抽调相应专家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承担相关评审工作。山西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最终名单,由山西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具体工作由山西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承办。

(四)考核管理

实行山西省“百人计划”专家考核制度。用人单位应根据合同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对专家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备案,实行一年一报;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不定期检查督查,及时解决人才引进过程中的问题,掌握工作开展情况。

建立山西省“百人计划”专家退出制度。依据人才具体情况,分别按主动退出、劝退、取消资格等实施退出。专家退出后,不再保留相应工作生活待遇;获得的一次性工作生活补助视合同履行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国;获得“击西省特聘专家”称号的,取消称号。

加强对山西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的监督。财政部门和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对专项资余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用人单位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得中途截留。

建立用人单位考核制度。用人单位不能为引进人才配套相应设施,引进人才无法及.时开展工作的;落.实人才欢策不力,对山西省“百人计划”造成不良影响的;违规使用财政资助资金的,要通报批评,并视具体情况暂停或停止用人单位申报山西省“百人计划”资格。虚假引进人才,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全部财政资助,追究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上各项政策调整,与以前政策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未调整的,仍按以前政策执行。

 

山西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

中 共 山 西 省 委 组织 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9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