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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才及团队引进培育扶持办法
发布日期:2019-03-26 00:00 浏览次数:6536 次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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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的实施方案》、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把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打造成为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的人才特区,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示范区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组织(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引进和培育示范区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人才及团队。可采取“一人一策”,大力引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亟需的杰出领军人才。

第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人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人才分类

第五条  示范区人才分类按照《山西省高端人才分层标准(试行)》执行,并结合示范区实际,增加F、G类人才标准。

(一)F类人才。对企业有突出贡献且年薪5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和年薪20万元以上的科技骨干人才。

(二)G类人才。国内一般院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创业创新团队。

第三章  人才奖励

第六条  示范区支持各类人才在区内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科技研发等活动,按照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程序执行。

第七条  对主持开展示范区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的人才及团队,可按照示范区对其项目的年扶持资金到位金额的10%给予生活补助。A类人才及团队不超过50万元;B类人才及团队不超过40万元;C类人才及团队给予不超过30万元;D类人才及团队给予不超过20万元;E类人才及团队不超过10万元;F类人才及团队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  对在产业一线开展技术创新并为示范区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给予奖励。获得“国务院特殊津贴”、“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的,给予1万元奖励;获得“三晋技术能手”的,给予5000元奖励。经示范区推荐,获批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10万元奖励;获批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九条  经示范区推荐,成功申报院士工作站的,给予50万元的补贴;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20万元的补贴。

第十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人才入驻示范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经留学人员创业园入驻程序审核,给予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办公及研发场地,最多不超过3年。

经审核,G类人才也可申请入驻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创业创新团队分别可给予不超过40、30、20平方米的办公及研发场地,最多不超过3年。

第四章  人才服务

第十一条  经示范区投资项目入区审核通过的项目,或示范区重点培育企业,可推荐符合条件的人才免费入住示范区人才公寓,入住人才公寓实行年度审核管理。

第十二条  开通人才服务“绿色通道”。优先为入区工作的人才提供落户、签证、配偶安置、子女入学、医疗社保等服务。符合条件的,可免费入住示范区人才公寓,期间不得转租。期限不超过2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资金使用原则及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人才、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应符合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长期项目人才应全职到岗工作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境外专业人才每年来区工作应不少于9个月;短期引进人才,双方应签订合作协议且保证每年来区工作时间不少于2个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