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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博士后专项补助经费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8-04-30 00:00 浏览次数:5227 次 来源: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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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学科建设力度,积极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生来晋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推动我省博士后事业的健康顺利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04]24号)和山西省人事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才引进与开发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设立山西省博士后专项补助经费(下称博士后补助经费)。

为加强对博士后补助经费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博士后补助经费是用于全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博士后日常经费补贴的专项经费。主要用途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日常生活和科研补助、学术交流活动补助和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部分保障经费。

第三条    博士后补助经费从山西省人才引进与开发专项中单独列支,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博士后补助经费从2005年开始设立,按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起始时间以年为周期核拨,其中出站时不满整年的时间实行按月核拨的方法。2004年底前已进站的时间不再追补。

第五条    博士后补助经费由设站单位统一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设站单位可以提取不高于补助总额5%的经费用于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工作保障费用。

第六条    博士后补助经费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各设站单位于每年2月底前提出申请,报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进行审核,经省人事厅有关领导批准后,由省人事厅人才资金管理处办理经费拨付手续。

第七条    申请博士后补助经费,设站单位须提供的有关材料包括:书面申请报告《山西省博士后专项补助经费申请表》博士后研究人员与设站单位签订的招收协议书(工作站还须提供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协议书),全面博士后管委会关于批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的相关文件。

第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周期一般为两年。因工作需要经全面博士后管委会批准延长在站期限的,在所批准延长的期限内按标准给予补助,超过期限部分一般不再补助。设站单位在申请这部分人员补助经费时,须提供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延长在站期限的文件。

第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正式办理出站手续后,设站单位须及时将其出站证明书和补助经费合用情况报省人事厅,否则,对新入站人员不予补助。

第十条    建立博士后补助经费审计检查制度。我省人事厅将定期对各高站单位补助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管理不善、截留、挪用、挤占补助经费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